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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法制报:河北法院与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建立执行联动机制

  • 发布时间:2022-06-29
  • 来源: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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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24日,记者从省法院获悉,省法院、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制定印发了《关于建立住房公积金执行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推进建立人民法院与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执行联动机制,规范涉及住房公积金案件的执行程序,切实维护申请执行人和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

  通知规定,人民法院根据财产保全和执行案件的需要,可以请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协助查询案件当事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住房公积金贷款等相关信息。需要冻结案件当事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及其余额,或者扣划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的,应当通知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协助冻结、扣划。除案件当事人、被执行人正在以该项住房公积金履行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还款义务或承担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联保)责任外,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对人民法院要求冻结、扣划事项有异议的,应先协助办理冻结,再通过执行联动机制协商解决。

  通知规定,被执行人有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承担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联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得裁定扣划其住房公积金,但该项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大于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的还款余额及利息(包含罚息和复利)或担保(联保)债务余额及利息(包含罚息和复利)的部分除外。

  通知要求,对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为申请执行人的案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应及时对不履行法定责任的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入境等措施,对符合纳入失信被执行人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原文链接:https://hb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3/id/660399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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