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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处理办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 发布时间:2022-07-29
  • 来源:河北省司法厅网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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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衡水市司法局向各县市区政府,衡水高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行政执法部门印发了《衡水市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处理办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由市司法局起草,严格履行了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经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建议、召开专家论证会、合法性审查和集体研究,报经市政府批准后,以市司法局名义印发实施,有效期5年。

  该《办法》共24条,规定了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争议协调的概念、适用范围、适用对象、争议类型、协调原则,并明确了发生行政执法争议时提起的程序和材料要求、行政执法争议协调事务办理的主体、流程和时限,以及协调结果应用、争议协调意见的执行、责任追究等内容。

  该《办法》可有效解决全市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职权边界界定不清晰、行政执法职权交叉重叠等问题,对行政执法机关形成有效监督,将深入促进依法行政,保障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执法效能。


原文链接:http://sft.hebei.gov.cn/system/2022/07/28/03018082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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