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关于对张林华暂予监外执行立案的公示
(2024)苏0102刑更11号
2024年9月19日,本院作出(2024)苏0102刑再1号刑事判决,以张林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二千元。原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张林华以哺乳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对其暂予监外执行一案立案受理。
二〇二四年十月八日
原文链接:http://www.jsfy.gov.cn/article/1008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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