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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沂市人民法院)罪犯李赛暂予监外执行一案公示

  • 发布时间:2024-10-11
  • 来源:江苏法院网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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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犯李赛,女,住新沂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2年4月1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罪犯李赛诈骗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8日作出(2022)苏0381刑初511号刑事判决,以李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罪犯李赛于2023年3月29日以怀孕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2024年5月6日,本院决定对罪犯李赛暂予监外执行五个月(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2024年5月6日起至2024年10月5日止)。

  2024年9月11日,罪犯李赛在新沂市中医医院生育一女,2024年9月19日,罪犯李赛以哺乳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并提交了新沂市中医医院住院病案等证据。

  本院已于2024年9月24日征求新沂市人民检察院的意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于2024年9月26日回复:建议本院对罪犯李赛暂予监外执行。

  本院认为,罪犯李赛于2024年9月11日产一女,李赛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医学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等规定,决定对罪犯李赛暂予监外执行十一个月零五日(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2024年10月6日起至2025年9月10日止)。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原文链接:http://www.jsfy.gov.cn/article/1008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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