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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罪犯鲍桂林暂予监外执行一案

  • 发布时间:2024-10-11
  • 来源:江苏法院网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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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示

  

  

  罪犯鲍桂林,男,1970年12月22日出生于安徽省来安县,汉族。2024年4月29日本院作出(2024)苏0116刑初140号刑事判决书,以危险驾驶罪判处鲍桂林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罪犯鲍桂林以乙型肝炎肝硬化、肝硬化失代偿期、肝硬化伴食管胃底静脉曲张、酒精性肝炎、门静脉栓塞、腔隙性脑梗死、血小板减少、2型糖尿病、脾大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现将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如有意见反馈,请于公示之日起三日内向我院提出。

  

  

  

  

  联系人:韩彬

  电话:025-83183875

  地址: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刑庭

  


原文链接:http://www.jsfy.gov.cn/article/1008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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