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民申7033号
谢春艳:
本院受理申请人中山市宏丰房地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谢春艳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因向你方法定地址无法送达,采取其他方式亦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民申703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一、指令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