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州市友联皮厂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李立鹏与被上诉人高州友联皮厂有限公司及一审第三人高州市高盛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民终6238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710元,由李立鹏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