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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马某田减刑一案公示

  • 发布时间:2024-11-13
  • 来源:江苏法院网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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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金陵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金狱减建字第392号

  罪犯马某田,男,1968年9月9日出生,江西省九江市人,博士研究生文化,现在江苏省金陵监狱十四监区服刑。

  2018年11月7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02刑初2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马某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16年8月27日起至2025年8月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整(已预缴),扣押在案的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2月19日交付执行。

  罪犯马某田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9年10月、2020年4月、2020年10月、2021年4月、2021年10月、2022年4月、2022年9月、2023年2月、2023年7月、2024年1月、2024年6月获得表扬11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二百万元及赃款均已履行。鉴于该犯系职务犯罪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某田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金陵监狱

  2024年11月6日

  


原文链接:http://www.jsfy.gov.cn/article/1016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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