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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陈某减刑一案公示

  • 发布时间:2024-11-13
  • 来源:江苏法院网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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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金陵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金狱减建字第388号

  罪犯陈某,男,1963年3月16日出生,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大学本科文化,现在江苏省金陵监狱八监区服刑。

  2021年5月28日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1081刑初35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陈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刑期自2020年5月23日起至2025年8月2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整,退出的违法所得及监察机关扣押的涉案赃款共计人民币一百九十二万四千七百一十九元整,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6月21日交付执行。

  罪犯陈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2月、2022年7月、2023年1月、2023年7月、2023年12月、2024年6月获得表扬6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五十万元及违法所得一百九十二万四千七百一十九元均已履行。鉴于该犯系职务犯罪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金陵监狱

  2024年11月6日

  


原文链接:http://www.jsfy.gov.cn/article/1016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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