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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兰兰暂予监外执行公示

  • 发布时间:2024-11-18
  • 来源:江苏法院网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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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对罪犯邱兰兰暂予监外执行立案的公示

  

  (2024)苏0685刑更14号

  罪犯邱兰兰,女,1989年7月2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81198907235464,汉族,初中文化,鑫挚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户籍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崂山路9号,现住江苏省东台市城东新区恒大翡翠华庭12-2103室。

  本院于2024年6月25日作出(2023)苏0685刑初186号刑事判决书,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罪犯邱兰兰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宣判后,罪犯邱兰兰提出上诉。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1月6日作出(2024)苏06刑终217号刑事判决书,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罪犯邱兰兰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决生效后,罪犯邱兰兰以其处于哺乳期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本院经审查已依法受理,现对罪犯邱兰兰暂予监外执行案立案的有关情况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三日。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公示次日起三日内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向本院反映。

  联系电话:0513-68332278。

  通讯地址:海安市宁海南路90号海安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邮编:226600。

  特此公告

  

  海安市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18日

  


原文链接:http://www.jsfy.gov.cn/article/1017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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