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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装修合同到期未完工,业主可以要求赔偿吗?

  • 发布时间:2024-12-03
  • 来源: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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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敦化市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业主因装修公司工期延误而产生的纠纷。

  小张与小李是一对新婚夫妇,二人将新房装修工程外包给了某装修公司。2023年9月,小张、小李与该公司签订了装修合同,合同约定装修总价款为10万元,工期为5个月,截止至2024年2月24日,每延误一日该公司需向小张、小李支付合同造价金额1‰(每天100元)的违约金并赔偿损失。

  实际装修过程中,装修公司因资金链断裂、设计师辞职等原因,装修进度缓慢,在小张和小李的一再催促下,房屋最终于2024年8月29日才交工,逾期6个月零5天,小张和小李按照合同约定要求装修公司支付逾期的违约金,合计18500元。双方协商不成,小张和小李向法院提起诉讼。

  承办法官在收到案件后第一时间查阅了解案卷材料,庭审中,小张、小李主张装修公司逾期6个月零5天,耽误其入住,应该进行相应的赔偿。装修公司在答辩过程中表示同意支付逾期违约金,但对具体金额有异议,其抗辩逾期交付系因小张和小李在装修过程中有部分增项导致。

  庭审结束后,法官在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组织庭后调解。承办法官以被告同意支付逾期违约金为突破口,向双方释明装修违约责任承担的相关规定,同时从情理角度对双方进行耐心细致的劝导。在充分考虑双方当事人权益,减少当事人诉累的基础上,多次调整赔偿方案,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装修公司支付小张、小李工期延误违约金1万元,双方握手言和,纠纷成功解决。‍

  法官提醒

  因工期延误给业主带来的不仅仅是时间上的等待,还可能是经济上的损失。在此提醒,对施工工期的约定是装饰装修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装修过程中,如出现增项、变项、隐蔽工程等情况需要延长工期时,双方应及时沟通对新的工期达成一致意见,必要时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如装修公司无故拖延工期,则构成违约,业主可以起诉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原文链接:http://jlfy.e-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12/id/826099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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