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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罪犯吕留洋不予暂予监外执行立案审查公示

  • 发布时间:2024-12-03
  • 来源:江苏法院网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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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对罪犯吕留洋不予暂予监外执行

  立案公示

  

  (2024)苏0591刑更11号

  

  本院于2024年9月5日作出(2024)苏0591刑初349号刑事判决,对罪犯吕留洋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期间,罪犯吕留洋以其患有严重疾病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并提交了病历资料等材料。经鉴定,罪犯吕留洋所患肠息肉(癌变)摘除术后不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所列疾病。本院已于2024年12月3日立案启动不予暂予监外执行审查程序。现将相关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如有意见,请于公示次日起三日内向我院提出,我院将调查核实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意见反馈方式:

  通讯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湖街288号;

  联系电话:0512-66603532,周祥。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日

  

  


原文链接:http://www.jsfy.gov.cn/article/1018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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