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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陆某减刑一案公示

  • 发布时间:2024-12-03
  • 来源:江苏法院网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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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龙潭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龙狱减建字第812号

   罪犯陆某,男,1990年1月16日出生,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十五监区服刑。

   2023年5月12日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苏1311刑初15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陆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刑期自2023年5月12日起至2025年7月1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6月28日交付执行。

   罪犯陆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4年2月、2024年8月获得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民事赔偿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陆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4年11月4日

  


原文链接:http://www.jsfy.gov.cn/article/1018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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