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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行政复议法实施以来,北京市政府首例由被申请人负责人参加的行政复议听证案件

  • 发布时间:2024-12-10
  • 来源:北京市司法局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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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实施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充分听取案件当事人意见,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效。近日,北京市司法局就某合作社不服密云区政府作出的答复行政复议一案举行听证审理。密云区政府副区长王永浩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听证,这是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实施以来,北京市政府首例由被申请人负责人参加的行政复议听证案件。

  该案涉及京沈铁路密云段修建过程中的征地拆迁及补偿问题,案件经过民事、行政多次诉讼,案情较为复杂。

  市司法局创新听证形式,将听证制度与行政复议委员咨询制度相结合,邀请了三位北京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参加听证并研提意见。

  在听证过程中,申请人、被申请人围绕案件争议焦点从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方面展开陈述辩论,充分发表意见。听证人员和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对案件问题进行询问了解。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构组织听证的,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五日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拟听证事项书面通知当事人。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被申请人的负责人应当参加听证。不能参加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参加听证。

  确立被申请人的负责人参加听证具有重要意义:

  有利于有效化解行政争议。在听证过程中,行政相对人与被申请人的负责人直接面对面,陈述其主张和理由,有利于行政机关更直接了解矛盾,促进纠纷的解决。

  有利于增强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的法治意识,推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通过参加听证,行政机关负责人可以进一步加深对相关法律知识的理解,认识到本机关在执法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从而有助于其增强依法行政的意识。

  有利于增强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心。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听证,表明了行政机关对人民群众的尊重,有利于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产生较好的法治效果。

  下一步,北京市司法局将加强对重大、疑难、复杂行政复议案件的听证审理,进一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有关审理案件的要求,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行政复议权利。同时,紧紧抓住行政机关负责人这一“关键少数”,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行政复议听证,使“告官能见官”“出庭又出声”成为常态,让行政机关负责人走在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第一线,更加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


原文链接:https://sfj.beijing.gov.cn/sfj/index/xzfyal/543475606/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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