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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核准石河子市公证处变更办公场所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4-12-10
  • 来源:兵团司法局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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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师石河子市司法局:

  根据《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经审核,你局报请的石河子市公证处变更办公场所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律、规章规定,经研究决定,核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公证处办公场所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51小区北二路220号-B变更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北四东路120-J号。

  

   兵团司法局

  2024年12月2日

  


原文链接:http://sfj.xjbt.gov.cn/c/2024-12-06/837107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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