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讯通中心

欢迎来到法律参考网
当前所在: 首页 > 法制舆情

以案释法丨定金合同引纠纷 契约条款要遵守

  • 发布时间:2024-12-10
  • 来源: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 字号:

  

  近日,集安市人民法院人参产业法庭秉持案结事了人和的原则,成功调解一起涉及西洋参定金合同纠纷案件。

  今年10月,原告徐某与被告何某签订了《西洋参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了西洋参的价格、数量、交纳定金的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等条款,徐某预先交纳定金5万元。但当徐某雇佣人员起参时发现,该地块西洋参实际帘数为234帘,与合同约定的270帘相差36帘,导致合同履行内容出现瑕疵,双方协商无果后,徐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解除双方签订的西洋参买卖合同,要求何某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雇佣人员、车辆等相关经济损失共计11万余元。

  收案后,为减轻当事人诉累,提高办案效率,法庭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决定采取诉前调解。承办人组织双方到合同履行地实地勘测、调解,在双方充分表达各自的意见后,耐心释法说理,清晰阐述利害关系,摆出相关案例带来的不利后果,充分发挥类案指引作用,让买卖双方心服口服。

  最后,何某认可西洋参实际帘数为234帘,徐某放弃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及赔偿其它经济损失的诉求,在双方继续履行原合同的基础上,续签了西洋参买卖《补充合同》,徐某按实际234帘交付何某未付货款,双方握手言和。至此,这起涉及西洋参定金合同纠纷案件以诉前调解方式快速化解。‍

  法官提醒

  定金和订金是有区别的,定金具有惩罚性,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义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义务,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定金。而订金则一般被视为预付款,不具备担保合同签订和合同履行的功能,所以在交易过程中要尽到必要的审慎注意义务,结合自身交易目的,准确约定支付款项的性质,避免因约定不明等产生定金合同纠纷。‍

  

  


原文链接:http://jlfy.e-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12/id/8282797.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法律参考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政讯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联系电话:010-56232584 13391650821 010-53386791
监督电话:13031099286,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lyscfzdy@163.com  客服QQ:3420238713 通联QQ:21356979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