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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罪犯王永帅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公示

  • 发布时间:2024-12-10
  • 来源:江苏法院网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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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 州 市 鼓 楼 区 人 民 法 院

  

  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公示

  (2024)苏0302刑更27号

  罪犯王永帅,男,1993年8月12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2219930812201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西省南城县万坊镇东港村东港3组31号。被告人王永帅曾因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3年5月10日被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被告人王永帅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1年11月12日、2023年5月17日、2024年8月16日三次被取保候审。2024年9月25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因健康原因沛县看守所不予羁押,同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2024年10月8日本院依法作出了(2024)苏0302刑初332号刑事判决,判决撤销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2023)苏1002刑初71号刑事判决书主文对被告人王永帅宣告的缓刑;被告人王永帅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连同前罪判决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八万元。案件生效后,罪犯王永帅以生病为由,申请监外执行。经初步审查,本院已受理。现予公示。

  公示期限为:2024年12月9日至2024年12月15日(节假日顺延)。

  如有异议,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反馈。

  反馈方式:将书面意见提交或邮寄至本院(地址:徐州市三环东路48号,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承办人:李新,电话:0516-80282806)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九日

  


原文链接:http://www.jsfy.gov.cn/article/1022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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