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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中院】罪犯吴海峰减刑一案

  • 发布时间:2024-12-10
  • 来源:江苏法院网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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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盐城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盐狱减建字第号

   罪犯吴海峰,男,1986年7月7日出生,江苏省如东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0623198607076991,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一监区服刑。2018年5月曾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2019年8月29日刑满。

   2021年8月10日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623刑初30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吴海峰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21年3月10日起至2027年3月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1749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1月2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吴海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12月、2023年11月、2024年4月、2024年9月获得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未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1749元(已履行1万元)。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海峰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年12月2日

  


原文链接:http://www.jsfy.gov.cn/article/1021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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