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法院网讯 近日,芜湖市弋江区法院执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某建设集团一次性给付剩余欠款133万余元。
2020年5月,原告芜湖县某公司与被告某建设集团签订商品混凝土采购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销售混凝土,原告按质按量供货后,被告验收并投入使用。经双方对账,被告应支付原告货款861万元,然被告支付670万元后便不再支付。双方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91万余元。案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尚欠原告货款本金191万余元,此款被告于2023年10月31日前支付30万元,2023年12月31日前支付80万元,于2024年2月9日前支付81万余元。
民事调解书生效后,某建设集团仅履行了58万元后就不再履行,2024年10月,芜湖县某公司向弋江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依法冻结某建设集团名下银行账户,并电话联系该被执行人,后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均到庭,在执行干警的协调下,双方达成协议,申请人自愿放弃部分利息,被执行人一次性给付余款133万余元,该案仅用时2个月,就全部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