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讯通中心

欢迎来到法律参考网
当前所在: 首页 > 案件追踪

制作视频网上传播 侵犯隐私被判赔偿

  • 发布时间:2022-06-29
  • 来源: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 字号:

  各大短视频平台兴起以来,许多人都喜欢通过这种方式分享生活。近日,准备离婚的林某因一时气愤,将相关诉讼材料制作成短视频发布并传播。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人民法院根据林某的过错情况,判决其离婚时赔偿妻子1万元。

  林某与谢某于2011年登记结婚,后于2021年6月到民政局提交离婚登记申请。

  2021年7月,林某将双方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第一次起诉离婚的法院传票、缴纳受理费通知、法院受理通知书等材料隐去自己名字,保留谢某名字,制作成短视频发布,并配文:“一次二次这样子,非要逼我第二次起诉吗?电话不接信息不回,你以为你能躲得了吗?我就不相信没有离不了的婚。”

  此后,林某再次起诉离婚。谢某发现林某有外遇,以家暴为由报警。公安机关到达林某住处时,林某正与一名异性在出租房内。谢某以林某家暴、婚内出轨及发布短视频侵犯隐私为由,在答辩意见中提出林某支付赔偿5万元的请求。

  法院认为,林某在处理离婚纠纷过程中,将离婚中相关保留谢某名字的材料制作成短视频发布并传播,侵犯了谢某隐私。据此,法院结合案情,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

  法官庭后表示,公民在网络上表达观点时,应坚守法律和道德底线。因一时冲动,僭越法律红线,必将受到法律的惩处。本案中,林某通过制作、发布、传播短视频,侵犯了他人隐私,理应承担冲动的惩罚。广大网民应引以为戒,在网络上应积极宣扬正能量,抵制低俗、违法犯罪内容,创造良好的网络空间,共建文明、和谐的网络环境。

  


原文链接:http://fj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5/id/6711429.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法律参考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政讯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联系电话:010-56232584 13391650821 010-53386791
监督电话:13031099286,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lyscfzdy@163.com  客服QQ:3420238713 通联QQ:21356979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