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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禁毒日丨25克毒品=12年牢狱生活+上万罚金

  • 发布时间:2022-06-29
  • 来源: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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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贩毒

  因“来钱快、高回报”

  而被许多不法分子视为“心头好”

  甚至不惜为此“放弃自由”

  比如今天的主人公

  出狱后“重操旧业”

  想“剑走偏锋”牟取暴利

  心中的“如意算盘”打得响亮

  殊不知

  “机关算尽太聪明反误了卿卿性命”‍

  

  案情回顾

  屠某永在云南省昆明市从事个体导游工作,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20年4月14日,其以化名“刘刚”的身份,通过快递邮寄的方式,以人民币2500元的价格卖给家住前郭县的窦某琦毒品甲基苯丙胺5克;2020年4月21日以同样的方式,以人民币25000元的价格卖给窦某琦毒品甲基苯丙胺 20克。2021年1月13日,屠某永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公安机关抓获。前郭县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法院判决

  前郭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屠某永明知是毒品而故意贩卖,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构成贩卖毒品罪。因其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新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且曾因犯毒品犯罪被判处刑罚,本次又犯贩卖毒品罪,构成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屠某永对第一起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罚。综上,考虑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社会危害程度、累犯、毒品再犯、认罪认罚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屠某永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法官说法

  禁毒工作事关国家安危、民族兴衰、人民福祉,前郭县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严格落实禁毒工作职责,将筑牢毒品抵制防线作为刑事审判工作重点。本案被告人是毒品再犯,两次向下游贩毒人员出售毒品,社会危险性大。我国刑法对毒枭、执业毒贩、累犯、毒品再犯等主观恶性深、社会危险性大的犯罪分子,坚决依法从严惩处,并对毒品犯罪分子依法判处罚金甚至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原文链接:http://jl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6/id/676371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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