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讯通中心

欢迎来到法律参考网
当前所在: 首页 > 综合资讯

积极运用预重整挽救危困企业 助推高质量市场主体建设

  • 发布时间:2022-06-29
  • 来源: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 字号: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深入推进营商环境优化升级“一号改革工程”的意见,发挥企业破产预重整制度功能,规范全省法院办理预重整案件程序,6月15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审理企业破产预重整案件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

  预重整是在我国现行破产法律法规中庭外重组和破产重整两种制度基础上结合产生的挽救危困企业,识别企业重整可能的一种制度模式。主要是指在法院裁定受理破产重整申请前,由人民法院指定临时管理人,并由临时管理人组织债务人、债权人、出资人、意向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拟定预重整方案,通过市场化方式尽早开展救治的方式。

  近几年,随着我省营商环境优化升级工作深入推进,全省破产审判工作全面发展,助力建立高质量市场主体体系建设成效明显。各地法院办理了一批企业破产预重整案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工作指引》是省法院对近几年全省法院办理预重整案件审判实践探索基础上进行调研形成的成果,共35条。《工作指引》全面梳理了预重整程序,包括预重整程序的启动,临时管理人的指定与履职,预重整程序中债务人企业财产保护、临时债权人会议组成与表决程序,预重整与重整程序的衔接等内容。

  在预重整程序启动方面,《工作指引》统一了预重整案件案号管理,明确预重整期间为3+3+3,即预重整期间一般为三个月,经临时管理人或债务人书面提出申请,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决定适当延长三个月。确因案情复杂需要再次延长预重整期限的,可由受理法院层报省法院批准延长,但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在临时管理人指定方面,《工作指引》在不突破最高法院和省法院制定的关于管理人指定的相关规定基础上,区分了预重整前,庭外重组阶段已经聘请管理人的情形下,主要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一致等四种情形下管理人的指定程序,同时明确了临时管理人的职责及报酬。

  在预重整效力方面,《工作指引》着重强调了债务人企业财产保护的规则,对本省辖区范围内涉债务人的执行案件,可由临时管理人提出中止执行申请,人民法院根据书面申请和预重整决定书审查决定中止执行。对辖区外法院、有关单位对债务人财产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临时管理人、受理法院共同与相关单位商榷处理,也可以由临时管理人协调债权人,向执行法院申请中止执行。对于可能妨害预重整程序顺利进行或造成债务人财产减少、灭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务人或临时管理人的申请,对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工作指引》为全省法院审理企业破产重整案件预重整程序提供了明确的规范指引,为探索构建挽救危困企业,帮助企业“涅槃重生”的江西模式提供了路径,有助于全省法院充分发挥破产审判职能作用,服务保障全省经济高质量跨越式发展。

  


原文链接:https://jx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6/id/6748626.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法律参考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政讯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联系电话:010-56232584 13391650821 010-53386791
监督电话:13031099286,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lyscfzdy@163.com  客服QQ:3420238713 通联QQ:21356979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