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积极开展“规范执行提升年”活动,充分发挥执行专业法官会议的咨询服务功能,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提升执行案件质量,促进司法公正,更好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近日,九江中院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制定出台了《关于执行专业法官会议的规定(试行)》。
该《规定》明确了执行专业法官会议的职能定位。执行专业法官会议是为执行工作提供业务指导、定案咨询等服务的组织形式,是促进法律正确统一适用的手段,旨在研讨案件执行过程中发现的法律适用难题或者其他重大疑难复杂问题,为法官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提供咨询意见。
该《规定》明确了执行专业法官会议人员组成。主要包括执行局长、副局长、执行局员额法官,执行局长为会议牵头人。同时,根据实际情况,执行局长可以决定通知案件线索资深法官出席,也可决定邀请其他专业法官会议成员或相关人员列席。
该《规定》明确了执行专业法官会议研判的主要工作。主要包括研判重大疑难复杂的执行案件、拟提交院审委员讨论决定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当事人反映强烈的案件、合议庭处理意见分歧较大的案件、上级法院交办督办的案件、执行异议复议后上级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等8种类型。
该《规定》明确了执行专业法官会议研判规则。执行专业法官会议研讨案件不作决定,讨论记录需经参会人员签字确认后交承办法官入案件副卷备查。研讨的情况、形成的意见、相关材料、讨论记录和咨询指导意见书交审判管理办公室存档备案。若会议研讨意见分歧较大,牵头人认为有必要提交院审委会讨论决定的案件,由牵头人提出意见报请院长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