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抖音主播转会引纠纷,到底谁才是Ta的公会?

  • 发布时间:2022-06-29
  • 来源:陕西法院网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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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西安市新城区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及抖音主播转会纠纷的案件。被告在原公司辞职后,将原告公司主播均转入自己公司名下。原告起诉,法院依法裁判,被告不服提起上诉。

  原告“XX文化传媒公司”一直将其旗下抖音主播交由某公司员工被告康某运营管理,后康某辞职,自行成立了被告“XX文化传媒公司”,并将原告旗下主播陆续转至其公司名下的抖音公会进行运营。康某在运营该公会期间,只向原告支付了部分收益。原告此前与主播均签订了《艺人合同》或合作协议,获得了公会所有主播的短视频业务广告独家代理及短视频账号合作运营等经纪权。由于该公会主播多为本地网红主播,浏览量巨大,收益可观,双方后因收益分成及主播转会等产生纠纷,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将该公会主播转会至原告公会,并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公会的全部收益。后原告在庭审中撤回了第二项诉请。

  

  法院在受理该案后,考虑到该案涉及新业态下的新型案件,且双方争议较大。为妥善切实解决当事人的诉求,承办法官检索了相关案例,下载了抖音APP,并仔细查阅了运营抖音APP的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关于抖音账号转会的相关协议。经了解,《直播公会签约协议》为抖音平台与抖音公会所属公司签订的制式合同,协议第五条第3项明确约定:对于已接受其他公会邀请并完成入会流程的主播,乙方不得再邀请或与之签署开展网络直播活动相关的合作协议。否则一经甲方发现,甲方仍将以主播在先接受邀请及完成入会流程的公会作为该主播的所属公会。原、被告均与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甲方)签订《直播公会签约协议》,开通抖音公会。基于上述协议,已入会的主播无法与其他公会开展合作,只能通过转会的方式开展新的合作,使得主审法官对原告转会的诉讼请求有了清晰的了解。

  

  法院认为,原告公司与各主播之间签订的《艺人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原告公司委托康某办理主播转会事宜时,没有明确表示放弃其签约艺人的经纪权,康某将各主播转会至其公司旗下公会,导致原告公司与其签约主播之间的《艺人合同》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侵犯了原告公司的合法权益,属于不当代理行为,故原告要求将上述主播转会至其公司旗下的公会于法有据,依法予以支持。法院依法裁判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文链接:https://sx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3/id/660513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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