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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盗窃望风 成年小伙领刑又赔偿

  • 发布时间:2022-06-29
  • 来源:陕西法院网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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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孩实施盗窃,自己只是在一旁等候,事后仅获取少许赃款,不但要担刑责还要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这下亏大发了。

  3月22日,汉阴县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成年小伙同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实施的盗窃案件,被告人吴某甲被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同时被判责令退赔被害人李某某经济损失1万余元。

  该院审理查明,2021年9月24日19时许,被告人吴某甲伙同张某、徐某、吴某乙、胡某(4人作案时均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来到一家麻将馆预谋盗窃,由张某实施盗窃,吴某甲等人在外望风。张某来到麻将馆,将被害人李某放在桌上的一部苹果牌手机盗走。张某等人通过李某微信账户向吴某甲付款1万余元。后张某分得五千余元,徐某分得4千余元,吴某甲分得1千余元,剩余几百元被张某、吴某甲、徐某三人消费。张某将所盗手机砸烂后丢弃于附近河道内。

  公诉机关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盗窃罪提起公诉,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

  该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吴某甲伙同4名无刑事责任能力人盗窃他人财物,构成共同犯罪,依法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鉴于其在参与的共同犯罪中属罪责较小的主犯,案发后能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羁押期间表现良好,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原文链接:https://sx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4/id/662687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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