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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城法院:二被执行人因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被判刑

  • 发布时间:2022-06-29
  • 来源:陕西法院网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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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渭南市蒲城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王某娥、姜某林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二年。

  2020年6月18日,蒲城法院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判令由被告王某娥、姜某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某军、姜某芳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08816元。宣判后王某娥、姜某林提起上诉。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告人王某娥、姜某林收到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后,未履行生效判决,反而于2020年12月21日、22日,分三次处置了共同经营养鸡厂的鸡,所得款项96152元全部用作他途。

  2021年1月5日,张某军、姜某芳申请强制执行。蒲城法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姜某林、王某娥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及传票,对二被执行人进行传唤,并责令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二被执行人均未到庭。2021年1月27日,蒲城法院以姜某林、王某娥拒不申报财产对其进行司法拘留,二人仍拒不申报财产、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娥、姜某林在收到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后,均有履行义务但拒不履行,反而转移财产,还拒绝报告财产情况,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遂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王某娥、姜某林提起上诉,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文链接:https://sx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1/id/646646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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