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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 武都区法院:赡养父母为人之本

  • 发布时间:2022-06-29
  • 来源: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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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原告石某与王某1系夫妻关系,二人共同生育两个孩子,长女石某1、次女石某2,其中次女石某2已经出嫁,被告石某1招赘了上门女婿高某并与二原告共同生活,期间被告与高某生育两个孩子。2012年被告与高某解除同居关系,2013年被告亦出门打工,留下两个孩子与二原告一起生活。2019年,被告又与他人成家生活并生育一个女儿。2020年,因为孩子抚养的问题,陇南市坪垭乡政府对双方做了调解工作,但之后双方并未履行。现二原告向陇南市武都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赡养费。

  图片

  

  查明:原告王某1在与石某结婚之前还生育一女儿王某2,现已嫁人。原告石某系视力残疾,全家五人(二原告、被告、被告的两个孩子)享受政府低保。

  


  法院判决


  1、由被告石某1支付原告石某赡养费每年2500元,于每年12月28日前付清当年赡养费

  2、由被告石某1支付原告王某1赡养费每年1600元,于每年12月28日前付清当年赡养费

  3、驳回原告石某、王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子女赡养父母不仅是德之根本,也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第十九条规定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百善孝为先,尊老爱老、敬老孝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关心关爱老年人,让老年人感受到司法的温暖是义不容辞的责任。

  

  

  


原文链接:http://www.chinagscourt.gov.cn/Show/72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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