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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长洲法院:一男子“偷龙转凤”私换收款码 盗窃钱财被判刑

  • 发布时间:2022-06-29
  •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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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由于个人支付业务的兴起,大多数人在从事经营活动的时候都会通过微信、支付宝等平台申领个人收款二维码并在个人经营场所内张贴以供个人收款。在梧州市的菜市场以及许多个体商户的经营场所内随处可见这样的收款码,且大多张贴在门店的显眼处甚至是门口,以方便顾客扫码付款。这样的经营方式虽然有利于商户管理经营,但其中暗含的安全隐患则经常被忽视,难免会让不法分子有可乘之机。

  5月6日,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秘密覆盖经营者收款二维码多次盗窃他人财物的案件。被告人严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货款不翼而飞 警方接到多起报案

  1月5日下午,严某从外地坐车来到梧州后入住酒店,看起来,他与其他来梧人员无异。在5日至8日的几天里,严某每次都在凌晨拿着一个包装好的物品出门,形迹可疑地在梧州的各个菜市场徘徊,随后又悄悄离去。几天后,公安机关陆续接到多宗报案,当事人均声称发现自己经营的门店处张贴的收款二维码被人更换,向顾客收取的货款都没有转到自己的收款账户中,钱财不翼而飞,对经营活动造成了损失。

  二维码疏于管理男子见财起意

  法院审理查明,2022年1月5日至8日期间,被告人严某趁人不备,将其持有的周某的支付宝收款二维码覆盖张贴在某粮油店、某干货店、某农副产品经营部等店铺的支付宝收款二维码上,导致到店铺消费的顾客扫二维码付款至周某的支付宝账户内,店铺老板遭受经济损失。从2022年1月5日至1月19日,被告人严某控制并使用周某支付宝账户陆续收到顾客消费款共计人民币4420元。

  盗窃损害他人权益依法判决维护正义

  法院认为,被告人严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刑律,构成盗窃罪。长洲区法院依法对被告人严某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退出的赃款人民币四千四百二十元,依法退赔给各被害人。

  法官提醒

  通过偷换二维码盗窃钱财的犯罪行为对市场经济秩序以及民营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都会造成破坏,长洲区法院一直致力于行使司法职能,维护经济秩序。这类犯罪行为的作案目标多为菜市场、小卖部等,这些地方人多眼杂,买卖双方的单次交易金额不大也需要提高警惕。市民群众在使用收、付款码时,要相互确认对方的账号和金额再进行交易,商家应及时跟进收款情况。无论是商家还是顾客,请记住以下几点:

  1、妥善保管店面二维码账户名

  2、养成每天对账的好习惯

  3、通过正规的渠道下载支付软件

  4、存疑的二维码要多确认

  


原文链接:http://gx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5/id/670443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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