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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 “和安”室内苦口婆心 宽限让步“乐”过难关

  • 发布时间:2022-06-29
  • 来源: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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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优化营商环境,持续推进“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创建,近日,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调解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为民营企业摆脱困境顺利发展提供了司法保障。

  

  5月23日,格尔木市法院受理了原告新疆叶城县某商贸有限公司诉格尔木市某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叶城县某商贸有限公司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叶城县的一家企业,2020年8月19日该商贸公司与格尔木本地的一家某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由被告格尔木某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向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区施工工地运送水泥,双方签订合同后,原告向被告预付货款55万元,被告将62.15吨水泥按原告要求供货至施工工地,后因水泥产地问题不能继续供货,经双方协商被告未再发货。此后,原告不断向被告主张退还货款,被告则认为停止供货系原告违约,不应退还货款,为此双方产生纠纷,原告诉讼要求被告退还预付货款。因原告远在距离格尔木两千多公里的新疆,受理案件后,法官先进行了电话沟通,但双方各持己见互不相让,致使该案未能通过线上进行调解。6月20日在格尔木市法院“和安”调解室,承办法官从合同效力、合同履行、违约责任等法律规定向双方当事人释法明理,又对被告从企业发展需要诚信经营、互助互利,少数民族企业的政策扶持,要树立格尔木市企业诚实、守信、互助、互利的企业形象的角度给进行调解,不厌其烦、耐心细致地反复释法,终使得被告同意退还货款,但称公司因经营需要,原告预付的货款已购买货物用于其他施工项目中,加之疫情影响导致资金周转困难。在承办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原告体谅被告经营困境,给予退款宽限期。最终双方握手言和,化解了纠纷。该案纠纷的化解,不仅保护了民族企业的合法权益,付款时间宽限期也为格尔木地区民营企业渡过难关提供了司法帮助。

  这起案件的调解充分体现了格尔木市人民法院在服务经济发展大局中的司法担当,为企业发展注入司法保障。接下来,格尔木市人民法院将继续最大限度发挥司法促发展、稳预期、保民生功能,把服务民营企业发展落实在行动上,为优化法治营商环境助力。

  


原文链接:https://qh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6/id/675757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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