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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法典读案例答问题》——热频词汇“居住权”了解一下!

  • 发布时间:2022-06-29
  •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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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这是一部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的法典。民法典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贯穿你我他的一生。值此民法典颁布两周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特别推出《学法典读案例答问题》栏目,邀请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主持人李修平、贺红梅、崔志刚、张仲鲁领读民法典条文,并汇总梳理了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进行对照解读,还设计了多个民法典知识问答,让我们一起学法典、读案例、答问题。

  学起来

  第二十六集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主持人张仲鲁

  读起来

  邱某光与董某军居住权执行案

  来源: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第一批)

  基本案情:

  邱某光与董某峰于2006年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董某军系董某峰之弟。董某峰于2016年3月去世,生前写下遗嘱, 其内容为:“我名下位于洪山区珞狮路某房遗赠给我弟弟董某军,在我丈夫邱某光没再婚前拥有居住权,此房是我毕生心血,不许分割、不许转让、不许卖出……”董某峰离世后,董某军等人与邱某光发生遗嘱继承纠纷并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被继承人董某峰名下位于武汉市洪山区珞狮路某房所有权归董某军享有,邱某光在其再婚前享有该房屋的居住使用权。判决生效后,邱某光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2021年初,邱某光发现所住房屋被董某军挂在某房产中介出售,其担心房屋出售后自己被赶出家门,遂向法院申请居住权强制执行。

  裁判结果:

  生效裁判认为,案涉房屋虽为董某军所有,但是董某峰通过遗嘱方式使得邱某光享有案涉房屋的居住使用权。执行法院遂依照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等关于居住权的规定,裁定将董某军所有的案涉房屋的居住权登记在邱某光名下。

  典型意义:

  民法典物权编正式确立了居住权制度,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弱势群体的居住生存权益,对平衡房屋所有权人和居住权人的利益具有重要制度价值。本案申请执行人作为丧偶独居老人,其对案涉房屋的居住使用权益取得于民法典实施之前,执行法院依照民法典规定的居住权登记制度,向不动产登记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为申请执行人办理了居住权登记,最大限度地保障了申请执行人既有的房屋居住使用权利,对于引导当事人尊重法院判决,推动民法典有关居住权制度的新规则真正惠及人民群众,具有积极的示范意义。

  答起来

  刘阿姨名下有一套房产,打算过世后由儿子继承,但希望照顾她多年、无子女无房产的保姆继续居住。刘阿姨应该怎么做?

  A.可以口头跟儿子商量;

  B.立下遗嘱为保姆设立居住权;

  C.找来两名见证人,证明儿子答应让保姆继续居住;

  D.以书面遗嘱的方式为保姆设立居住权并办理登记。

  答:D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所以刘阿姨为保姆设立居住权应以书面的形式并到登记机构登记方能成立。


原文链接: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3631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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