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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标尺”推动职称评审走进法治轨道

  • 发布时间:2022-06-29
  • 来源:河南省司法厅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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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出台《河南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将制度创新贯穿于职称评审各环节、全过程,对职称评审主体、适用对象、评审程序、参与各方权利义务等逐一作出规范,确保职称评审工作公平、公证、公开,。

  《暂行办法》共7章44条,从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和核准备案、专家库建立和专家遴选、申报人员范围拓展、职称申报推荐程序、职称评审程序,到监管服务、责任追究等方面,实行制度全覆盖,管理服务全链条。

  ——聚焦职称“谁能评”,拓展职称评审范围。《暂行办法》明确提出,我省企业、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以及自由职业者开展专业技术人才中、高级职称评审工作,适用本办法。初级职称采取初定、考核认定、考试等评价方式,不适用本办法。此举打破身份、所有制等限制,非公制单位和自由职业者评职称不再“无门”,职称评审范围进一步扩宽。

  ——聚焦职称“谁来评”,明晰评审主体职责边界。《暂行办法》坚持不越位、不缺位原则,明确各层级、各单位职责边界,确保该管的事管到位,该放的权放到位。明晰标准由谁制定,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标准,制定省级标准。具有职称评审权的省辖市、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标准、省级标准,制定不低于省级标准的市级标准和单位标准,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明晰工作由谁管理,明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统筹规划、政策制定和综合管理,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相关工作,负责相关评审服务保障工作。明晰评审由谁组织,规定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议、认定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职称评审委员会实行核准备案管理。

  ——聚焦职称“评什么”,精准科学制定评价标准。创新职称评价方式,结合不同行业和专业特点,采取考试、评审、考评结合、考核认定、面试答辩、讲课答辩、业绩展示、实践操作等多种评价方式,提高职称评价的针对性和科学性。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唯帽子倾向,不将论文作为评价应用型人才的限制性条件,不将人才称号、学术头衔的数量、层次作为人才评价的限制性条件或直接依据。突出对品德、能力和业绩的评价,更加注重考核工作绩效、创新成果,增加技术创新、专利发明、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标准制定、决策咨询、公共服务等评价指标的权重。

  ——聚焦职称“怎么评”,规范再造评审服务流程。将服务理念融入职称评审工作全过程,实行流程再造、减证便民,努力打造有温度的职称评审服务。规范申报评审流程,明确了职称评审逐级申报的原则和每年只能参加1次职称评审的要求,规定职称申报推荐由个人申请,用人单位履行公开、展示、考核、评议、监督的申报推荐和审核职责,按照属地原则和管理权限逐级审核报送相应职称评审委员会;职称评审按照召开成立大会、开展业务培训、同行专家评议、专家评审、结果公示、备案确认等程序进行。优化评审服务,凡是通过法定证照、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或者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等能够办理的,不得要求申报人员额外提供证明材料;建立完善全省职称管理服务平台,实现职称网上申报、受理、审核、评审、公示、确认、发文、办证等一网通办。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确保职称评审公平公正。

  ——聚焦评审结果“公信力”,实行违规违纪责任追究。明确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职称评审委员会承办单位、用人单位等各自的主体责任以及违规责任追究办法。对违反规定的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处理。申报人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撤销其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3年。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未依法履行职称申报推荐程序和审核职责情节严重的,停止单位2年职称评审工作;职称评审委员会承办单位未依法履行审核等职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职称评审权,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评审专家违反相关规定的,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通报批评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职称评审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责令不得再从事职称评审工作,进行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责任。

  


原文链接:http://sft.henan.gov.cn/2022/06-09/24642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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