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建立健全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监督管理运行机制,加强和规范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职责,日前,天津高院进一步研究加强对重点案件的识别标准、监督管理工作流程的规范,明确监督管理内容,完善重点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机制,旨在落实审判组织办案主体地位基础上,细化完善审判权力和责任清单,推动实现全过程监督,有效防控各类风险,不断提升审判质量、效率和司法公信力。
天津高院根据审判实际,对“四类重点案件”范围进行了修订,进一步细化了重点案件识别标准,明晰监督管理范围,确保重点案件监督管理严格依法依规,界限明晰;进一步规范了由立案部门、合议庭、院庭长、审判管理综合部门等不同主体重点案件监督管理启动流程,实现多主体共同发力,全面高效有序监督管理审判权运行;进一步丰富了监督管理内容,对院庭长重点件监督管理措施予以明确,强化办案人员报告义务,推进审判权运行实质化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