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适逢香港回归祖国25周年。25年以来,尽管经历了许多风雨挑战,但“一国两制”在香港的实践取得了举世公认的成功。25年以来,两地构建起以八项司法协助安排为支柱、若干司法文件为补充的中国特色区级司法协助体系。内地和香港民商事司法协助的生动实践,充分体现了“一国两制”的强大生命力,有效维护了香港基本法权威,有利于保持香港长期繁荣稳定,有利于增进香港同胞切身福祉。
近日,武汉海事法院审结一起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的海事请求保全案件。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发生航次租船合同纠纷,根据双方仲裁协议的约定,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提起仲裁,仲裁地为香港。在仲裁裁决作出之前,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向武汉海事法院提出海事请求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
武汉海事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据《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的要求严格审查当事人提交的各项申请材料。根据安排的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保全的,应当通过仲裁机构或者办事处将申请材料提交人民法院。考虑到香港有关仲裁机构或者常设办事处位于香港,如要求申请书以及转递函等由香港有关仲裁机构或者常设办事处向内地人民法院提交,将导致转递周期长,不符合保全的紧急性特点,无法充分发挥保全的作用。武汉海事法院在处理该案过程中,按照《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的精神,允许申请人直接向法院提交保全申请材料。经审查,武汉海事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依法准许了申请人的海事请求保全申请。
香港回归之后,两地人员和经贸往来日益频繁,仲裁在跨境纠纷解决中的作用愈加凸显,完善仲裁领域司法协助机制的需求更加强烈。2000年,两地即施行《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在解决两地跨境纠纷方面发生了巨大作用。2019年4月2日,两地签署了《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是内地与其他法域签署的首份仲裁程序中保全协助的法律文件。2020年11月27日,两地又签署了《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补充安排》,两地在仲裁领域的司法协助机制日臻完备。
自《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于2019年10月1日生效以来,共有26个内地法院(其中有2家海事法院)处理过协助香港仲裁程序保全案件。武汉海事法院审理的这起案件也是湖北法院系统首例根据《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作出的准许仲裁程序中的保全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