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法院网讯 近日,黄山市屯溪区法院巧用善意文明执行理念,释法明理,倾力促成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主动履行,既保障了申请人的权益,同时最大限度降低了对被执行企业的不良影响。
刘某与安徽某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判决,该公司应支付刘某工程款124万余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公司支付了工程款116万余元,余款逾期未付。刘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通过执行系统查控发现该公司银行账户资金有近千万元。考虑到公司财产充足,且若强制划拨,公司的征信系统将留下不良记录,执行法官秉承善意执行理念,主动联系该公司督促其支付款项。经了解,该公司拖欠款项系因双方有其他争议,执行法官遂耐心进行释法明理,阐明其他争议并非本案拒不执行的正当理由,劝解双方通过其他合法途径予以解决,同时告知公司拒不履行的严重后果。最终企业主动履行,支付了工程款及利息13万余元,该案顺利了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