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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交易需谨慎 真中介也可能促成“假买卖”

  • 发布时间:2022-06-30
  • 来源: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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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6月28日,民和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合同诈骗、诈骗案,民和县法院院长星发明依法履职带头办案,担任审判长主审该案。被告人冶某利用其房产中介身份运用多种手法骗取多人财物达80余万元,被民和法院以合同诈骗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数罪并罚,决定对被告人冶某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并责令其退赔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案情回顾:合同诈骗犯罪事实。2021年5月,被告人冶某在民和县某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从事房产中介工作,被害人马某咨询房屋信息时与冶某相识,冶某虚构其在民和县某小区有顶账房源的事实,带马某到该小区查看不同户型房屋,声称实地带看的房屋与其手中的房源属相同户型、不同楼层。后冶某以购房定金名义共收取马某10万元人民币并与马某签订《买卖定金合同》,双方约定房屋位置、面积、价款及时间、定金及违约责任。同年8月,冶某以签订正式合同和缴纳购房首付款为由,向被害人马某索要房款共计32.4万元人民币,遂将收取的共计42.4万元房款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公司运转及个人开支。直至案发,被告人冶某未履行合同。案发后,被告人冶某向被害人马某退还25万元人民币。

  诈骗犯罪事实。2021年9月,被害人韩某在微信朋友圈看到某房主发布的售房信息,便联系该房主商议购房事宜,双方约定付款方式为韩某支付35万元首付款,剩余部分向银行贷款。韩某向该房主支付定金5万元人民币后,二人至银行咨询按揭贷款,期间银行职工向二人介绍认识被告人冶某。相识后,冶某以办理贷款需将首付款押在其公司,否则不能成功办理贷款为由,向该房主索取韩某已支付的5万元定金,又向韩某索取30万元首付款。冶某将收取的共计35万元人民币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公司运转及个人开支。直至案发,被告人冶某并未帮助韩某成功办理贷款。另查明,2021年9月20日,被害人林某与被告人冶某在快手社交软件上相识并添加微信,后林某欲从冶某处购买房屋,冶某以给林某介绍房屋收取意向金为由,收受林某共计4万元人民币,后冶某将收取的房款用于公司运转及个人开支。

  法院裁判:被告人冶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共计42.4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达39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冶某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退赔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的从轻、从宽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购房须谨慎,诈骗套路多。法官提醒大家一定要以此案为鉴,守好自己的“钱袋子”,在进行房产交易时切勿轻信他人的“特殊关系”或“内部渠道”,也不要轻信他人口中的“低价房”,在一些重要交易节点和付款时要谨慎核实相关信息,不要将购房款打入员工私人账户;在购买房屋时要提高警惕,到正规楼盘通过开发商购买或通过正规的中介机构,并到权威机构对房源、房屋信息进行查询,合同内容也要再三确认,以免掉入诈骗陷阱,造成经济损失。如果不慎被骗,一定要第一时间报案,追回房款,最大程度减少损失。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原文链接:https://qh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6/id/676729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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