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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资到位 执行为民解“薪”愁

  • 发布时间:2022-07-04
  • 来源: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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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法院网讯 6月30日,通过寿县法院承办法官的不懈努力,两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的17名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终于拿到了工资款,共计17万余元,切实维护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徐某、黄某在其承包的颍上县某小区1号楼、5号楼粉外线条工程期间,李某等九人为其干活。双方约定,以实际建造长度进行计算。工作完成后,徐某、黄某仅支付李某等九人部分劳务费用。徐某、黄某在2021年2月书写欠条一份,该份借条载明,欠付李某等九人工资共103900元,在2021年5月前付清。合肥某建设公司实为李某等九人提供劳务的对象,已发工资也系合肥某建设公司所发,该公司的工作人员刘某在徐某、黄某所出具的欠条中签字并加盖该公司公章,对徐某、黄某的欠款事实予以认可。还款期限届满后,李某等九人多次联系要求其支付剩余款项,徐某、黄某却借故一再推脱,怠于履行支付义务。李某等九人遂诉至法院,2021年11月,寿县法院依法判决徐某、黄某偿还李某等九人工资款共计103900元,合肥某建设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另有陈某等八人另案起诉追索劳动报酬,寿县法院依法判决徐某、黄某偿还陈某等八人工资款共计71135元,合肥某建设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徐某、黄某、合肥某建设公司均未履行义务,李某、陈某等人遂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承办人一边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一边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徐某、黄某、合肥某建设公司财产,但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也未依法报告财产,还多次拒接法院电话逃避执行。因该案系涉民生案件且申请人人数较多,承办法官高度重视,耐心梳理案件线索,通过细致调查发现合肥某建设公司在颍上县劳动监察大队设有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法院立即联系劳动监察大队等部门,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通过协调沟通,最终17名农民工工资全部支付到位,两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顺利执结。

  


原文链接:http://ah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6/id/677084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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