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9日,安康市汉滨区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张某、李某某贩卖毒品案一审公开宣判。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4月6日,黎某向被告人张某转账6000元欲购买冰毒,当日被告人张某联系被告人李某某,让其帮忙购买冰毒,并将6000元转给被告人李某某,被告人李某某用其中3000元购买冰毒5克。随后黎某和被告人张某找到被告人李某某,被告人李某某将5克冰毒和剩余的3000元交给被告人张某,被告人张某再将5克冰毒转交给黎某,随后黎某将冰毒带回家中吸食。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某2013年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四川省某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2021年4月14日被公安机关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李某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系共同犯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李某某系毒品再犯,可以增加基准刑。结合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