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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搬迁到40公里外,员工不愿去并要求赔偿?法院:支持!

  • 发布时间:2024-04-27
  • 来源: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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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搬迁至距现办公地40公里外,员工不愿去是否可以要求公司赔偿?近日,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成功诉前化解了一批因公司搬迁引起的涉劳动纠纷,有效减少了衍生仲裁和诉讼案件的发生。

  

  公司搬迁办公地,员工不愿去引起纠纷

  

  重庆某环保材料公司系某知名家电制造企业下游配套供应商,该企业考虑实际经营状况拟整体搬迁至距离现生产经营场所40余公里外的江津区某工业园区。

  

  在得知公司上述决定后,有37名员工不愿变更其工作地点,要求继续在现址工作或给予高额赔偿。但该企业认为,厂址搬迁系企业在自主经营期间对生产经营场所的自主变更,并且公司也为员工提供了300元左右的通勤补贴、通勤大巴及员工宿舍,如员工不愿意变更工作地点可以自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不应向劳动者支付任何赔偿或补偿款项。

  

  因双方协商未果,多名员工遂集体到南岸区“劳动纠纷一站式联处中心”求助。

  

  及时前移开展诉前调解,四天化解矛盾纠纷

  

  为深入推进诉源治理,提升源头预防和前端化解措施的有效性,妥善化解该批矛盾纠纷,南岸法院接到案情通报后,指派速裁法官助理胡凯文前移对接双方进行诉前调解。

  

  “公司突然搬到40多公里远的江津,对于员工来说意味着通勤时间和成本的增加,如果公司要求不愿意的员工自行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公司现阶段经营困难,搬迁也是为了节省经营成本,而且公司也愿意提供通勤补贴、通勤大巴和员工宿舍,说明公司还是很为员工考虑的,希望你们也体谅一下公司的难处……”

  

  胡凯文耐心劝导双方换位思考,通过充分释法说理,让劳资双方均认识到其主张和立场的局限性及片面性。企业负责人认识到解除劳动关系时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系国家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员工也表示体谅企业经营的困境不再一味要求获得高额赔偿,双方均表示愿意友好协商解决。

  

  

  

  最终,在南岸区“劳动纠纷一站式联处中心”调处下,企业和员工达成调解:37名员工中,有8名员工与公司协商一致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其余29名员工就解除劳动合同及支付经济补偿金等内容与企业达成一致协议。

  

  目前,该企业已经依约向29名员工足额支付了补偿金,剩余8名员工随企业搬迁至新的生产场所继续工作。这起集团纠纷从向联处中心求助到纠纷诉前化解,前后只用时四天。

  

  “该集团纠纷的高效化解,是南岸法院联合区人社局共同打造‘劳动纠纷一站式联处中心’,合力化解涉劳动争议矛盾纠纷,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实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有机统一的一个缩影。”胡凯文表示。

  

  一直以来,南岸法院始终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坚持源头治理、联动协作、多元解纷和依法能动履职,牢固树立“抓前端、治未病”工作理念,进一步推动劳动争议解纷关口前移,推进劳动纠纷实质化解,坚持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将矛盾化解在萌芽,为辖区劳动纠纷实质化解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企业因转产或者经营方式等调整,需要变更劳动合同的,应当与劳动者本着平等自愿原则重新协商。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协商不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给予经济补偿。

  


原文链接:http://cqgy.cqfygzfw.gov.cn/article/detail/2024/04/id/788783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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