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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口法院|误迁我祖坟,还要我赔钱?

  • 发布时间:2024-04-27
  • 来源: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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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城口法院庙坝法庭成功调结了一起因误迁坟墓引发的民事纠纷,赢得双方当事人及社会一致好评。

  案情简介

  因西渝高铁建设,需要将纳入征地红线范围内的部分坟墓由逝者亲属自行迁移,政府补贴每座坟墓迁移费、墓地费共计8500元。2024年农历二月初六原告危某铁误将被告危某玉伯伯之墓迁移至自家菜地,原告便与被告商议由被告将原告哥哥之墓迁移即可,被告不同意,原告便要求其支付坟墓迁移费及墓地费8500元,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调解过程一波三折

  原、被告系堂叔侄关系,经基层组织多次调解,被告念及亲情想尽快息事宁人便同意向原告支付1000元以示补偿。但原告因差额部分多次向被告讨要,基层组织调解未果。

  本案涉及风土人情、丧葬习俗等方面,只讲法理不顾情理不能完全消除双方对立情绪。按当地风俗迁移坟墓是家族大事,“祖坟”被误迁更是农村大忌。被告伯伯无子女,但被告自幼由其伯伯抚养长大,这种“生生父母小、养生父母大”的传统“孝”文化深深根植于被告心中。涉案坟墓系被告伯伯安息之地,对被告更具有缅怀追思之意,被告认为,原告擅自迁移被告伯伯坟墓对被告造成严重精神伤害。

  双方当事人言辞激烈矛盾尖锐,甚至扬言走极端。为妥善化解矛盾纠纷,本案又经县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指导,城口县重大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庙坝司法所、庙坝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共同参与调解该案。调解员们从村约民俗、丧葬习惯切入,指出本案原告具有过失性过错,劝导原告降低诉求。又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和谐友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尊老爱幼出发,劝解被告接受目前坟墓已被误迁的现实,及时止损,避免原、被告做出极端行为,但双方依然互不相让,调解工作再次陷入僵局,调解组织建议引入诉讼程序解决。

  

  诉调结合妥善化解

  诉讼中,庙坝法庭张燎法官依程序组织双方开庭审理,被告当庭提出反诉,要求原告支付其精神损害抚慰金9000元。休庭后,法官根据庭审查明事实向当事人进行释明和疏导,本案虽然原告有侵权行为,但准确的定性应为对被告伯伯坟墓的误迁而非故意,存在过失,结合民法典关于不真正无因管理和侵权行为的具体规定向当事人释明法律。另一方面结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当事人从文明、和谐的国家层面的价值目标,从自由、法治的社会层面的价值取向和诚信、友善的个人层面的价值准则进行弘扬宣讲。然后结合红色法庭打造中红色文化在人民群众的精神支柱、信仰纽带、情感认知与本案中个人情感的诠释,兼顾情理,告诫双方莫因本案对簿公堂让亲者疏族人恨,力促双方修复同族亲情回归友好睦邻。最终,在法官的情感疏导和耐心细致的调解下,原、被告当场达成调解并兑现完毕,这场纠纷最终得以妥善化解,真正实现案结事了和促进社会和谐。

  

  法官说法

  坟墓是后代追忆、祭奠已逝亲人的特定场所,寄托了生者对逝者的哀思,更是对生者的一种精神安慰。本案原告虽非故意,但其过失误迁被告伯伯坟墓,必然对被告造成一定的心理影响,属过失侵权行为,依法应当承担一定责任。但结合本案中因西渝高铁建设,将纳入征地红线范围内的部分坟墓迁移,由政府补贴每座坟墓一定的迁移费的具体情节,原告迁坟的行为是为自己而非为他人(被告)而进行的管理事务,法理上属于不真正无因管理也叫准无因管理。本案中涉及误迁坟墓行为、误迁的影响和堂叔侄亲情,用调解方式妥善处理好纷争,真正实现案结事了和促进社会和谐,比一纸判决更具有现实意义。

  

  


原文链接:http://cqgy.cqfygzfw.gov.cn/article/detail/2024/04/id/788782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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