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中法院立案执行的重庆某建设有限公司诉但某、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但某、罗某提供执行担保。因但某、罗某拒不履行债务,渝中法院依法裁定冻结某房地产公司名下的6个银行账户。
随后,某房地产公司提出执行异议,称渝中法院冻结的银行账户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临近年关,急需从中支付农民工工资、工程建设进度款等。因案件涉及农民工人数较多,若按照执行异议程序办理流程,无法确保农民工顺利领薪过年。如何确保农民工能够安心过年成为了困扰在执行干警心中的难题。
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关于规范人民法院保全执行措施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的通知》,《通知》第二条规定,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被人民法院冻结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建设工程款债权人、材料款债权人、租赁设备款债权人等请求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资金支付工程建设进度款、材料款、设备款等项目建设所需资金,或者购房人因购房合同解除申请退还购房款,经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商业银行应当及时支付,并将付款情况及时向人民法院报告。
渝中法院执行局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学习新规,确保准确掌握最新司法解释精神,及时依法保障农民工切身利益。异议组合议庭合议后认为,本案可依法适用该《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案件承办人耐心向申请执行人解释新规内容,并说服申请执行人解除了对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冻结,保障农民工工资及时支付。经过释法明理、反复协调,最终获得申请执行人的理解与支持,依法保障了农民工工资的及时发放。
渝中法院切实强化民生福祉司法保障,坚持常态化开展涉民生案件专项执行行动,加大对涉农民工工资等涉及群众生存、生活案件的执行力度。渝中法院将继续发挥执行职能作用,严格按照“三优先”原则,依法妥善处理涉民生类执行案件,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