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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晚报】供电故障报修,城区45分钟内到场 《安徽省实施〈电力法〉办法 (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

  • 发布时间:2022-07-05
  • 来源:安徽省司法厅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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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安徽省司法厅公布了《安徽省实施〈电力法〉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7月30日之前,公众可通过多种渠道提意见和建议。按照目前的初步考虑,自接到供电故障报修之时起到达现场的时限,城镇建成区内不得超过45分钟。

  到场抢修时限, 城镇建成区内不超过45分钟

  《草案》提出,供电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电力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服务电话和投诉电话,为用户提供24小时用电业务咨询、故障报修、投诉受理等服务。对用户投诉,供电企业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答复用户。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时限办理用电业务。为用户装表接电的期限,自受电装置检验合格并办结相关手续之日起,居民用户不超过2个工作日,非居民用户不超过3个工作日;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时间内装表接电的,应当向用户说明原因。

  供电企业应当在供电营业区域内合理布置抢修力量,迅速处理供电故障,具备供电条件的应当尽快恢复供电。供电企业工作人员到达现场抢修的时限,自接到报修之时起,城镇建成区内不得超过45分钟,其他区域不得超过90分钟。因天气、交通等特殊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到达现场的,应当在到达现场时限内向用户作出解释。

  无法律法规依据,

  供电企业不得拒绝供电

  《草案》中提出,供电企业不得实施下列损害用户权益的行为:无法律、法规依据,拒绝向用户供电;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的情况下中断向用户供电;未按照国家电能质量标准供电;未按照国家和省核准电价、用电计量装置记录计收电费;对用户受电工程指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对用户投诉、咨询推诿塞责,不及时处理。

  同时,《草案》提出,用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电企业可中止供电:拒不执行有序用电方案的;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法作业且拒不改正的;用户未按照有关部门和供电企业安全检查时提出的整改意见消除安全隐患,可能严重影响电力安全的;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实施行政处罚或司法机关执行案件,要求供电企业中止供电的。

  供电企业中止供电前,应当区别不同情形,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告知用户。引起中止供电的原因消除后,供电企业应及时恢复供电。

  新建小区车位,

  同步建设充电设施

  或预留建设条件

  《草案》明确,供配电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国家、电力行业、地方相关标准及规定。新建住宅小区应当依据经批准的详细规划预留共用配套电力设施用地和通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依法确定的电力设施用地和通道的用途、位置。对住宅小区用户,供电企业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电费。

  对住宅小区增容改造,需要在住宅小区内增加配电设施布点的,由小区业主委员会与供电企业协商确定;需要在公共区域增加配电设施布点的,由供电企业报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新建、改建住宅小区、办公楼、商业综合体等场所的所有车位,应当同步建设充电设施或者预留充电设施建设条件,公共停车位优先建设充电设施。此外,安徽还将鼓励已投入使用的住宅小区、办公楼和商业综合体建设充电设施。(合报全媒体记者 戴小花)

  【参与方式】

  1.通过安徽省司法厅官方网页直接提交修改意见。

  2.将书面意见寄至合肥市蜀山区清溪路100号省司法厅立法二处(邮政编码:230031)

  3.发送电子邮件至sftlfec@sina.com。

  稿件来源:2022年7月5日合肥晚报

  


原文链接:https://sft.ah.gov.cn/zhzx/mtbd/563351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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