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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责任五五开,赔偿不可少,“庭、所”联动止纷争

  • 发布时间:2024-04-27
  • 来源: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法院网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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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27日,兵团金银川垦区人民法院甘泉镇人民法庭诉前化解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经过法官耐心释法,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

  事故责任五五开



  2023年12月底,朱某驾驶三轮电动车行驶至三团某十字路口红绿灯处,与横穿马路的行人杨某发生碰撞,事故造成杨某腿部骨折。公安交警部门认定,朱某与杨某承担同等责任。后经查明,朱某为无证驾驶,车辆属无车牌机动车,杨某存在“闯红灯”行为。

  

  事故发生后,杨某与朱某就赔偿问题多次协商未果,杨某遂将朱某诉至法院,要求朱某赔偿其各项损失合计26000元。

  诉前调解止纷争



  收到起诉材料后,考虑双方因事故赔偿发生过多次争执,心中怨气不少,为妥善平息矛盾,法官将案件分流至三团人民调解委员会,并全程参与,通过诉前调解为双方解决纠纷。

  调解伊始,双方剑拔弩张,互不相让,双方都对事故认定有疑问,都认为应该是对方承担主要责任。

  

  法官仔细审查事故责任认定书,指出朱某存在无证无牌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而杨某存在横穿马路且未按交通指示灯通行的交通违法行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关于双方承担同等责任的事故认定不存在问题。

  再说赔偿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次事故中,朱某理应对杨某所受损害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事故赔偿不可少



  经过法官耐心释法,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清清楚楚。最终,双方当事人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朱某赔偿杨某各项损失10000元,当场支付4000元,剩余6000元于年底一次性付清。双方当事人共同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本案中,金银川垦区人民法院甘泉镇人民法庭积极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通过做深诉调对接和多元解纷,引导当事人以最小诉讼成本实现最大诉讼效果,有效减轻当事人诉累,力求纠纷“止于未诉”,以互谅互让促成案结事了人和,让人民群众更加真切的感受到司法的高效、便捷、温情。

  

  

  

  


原文链接:http://btfy.bt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3/id/784197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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