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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有温度有速度 “滞销果”变“暖心果”

  • 发布时间:2024-04-27
  • 来源: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法院网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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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年看秋,一季看果。

  苹果采摘销售季

  一张张订单

  连着果农的心,

  关系着群众的“钱袋子”。

  如出现购销不畅或纠纷等问题,

  丰收“开心事”就很容易变成果农的“心中愁”。

  

  “感谢你们的耐心调解和助销。现在,果园已经开始清园,我们一家人都心里敞亮了!”

  近日,兵团喀什垦区人民法院通过现场释法明理和情感疏导,高效化解了一起果品购销合同纠纷,当事人拍手称赞,一致表达谢意。


  果商中途毁约果农法院求助

  

  今年9月底,苹果收购商高某与果农吕某签订《果品购销合同》,对果品的质量、单价等进行约定,高某按约向吕某支付了2万元定金。

  

  然而,就在收购完30吨苹果,也付清相应货款后,高某突然以苹果市场价格下跌为由,拒收剩余苹果。沟通协商无果,吕某到法院寻求帮助。

  

  诉前研判找“焦点” “法理”调解促履行

  

  考虑鲜果易腐易冻伤,一旦霉烂变质,果农将面临无法挽回的损失。为迅速解纷,避免损失扩大,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立案法官迅速将纠纷交由诉前联调工作室调解员开展立案前调解。

  “按照合同约定,我确实是要把他整个园子里符合规格的苹果全都要上。可是,现在苹果收购价整体下跌,我已经收购了他家30吨的苹果了,如果继续按合同价收购,后期铁定要赔钱。”

  “我要求他继续履行合同!选果、套网、装箱都是他在负责,现在选好果也装好箱了,他哪能说不收就不收了!他要是违约,得如约赔偿违约金和我的经济损失。”

  调解员在安抚双方情绪后,详细了解纠纷起因。原来,双方签订的是包园购销合同,约定的苹果收购价为5.1元/公斤,如任何一方违约,需执行定金罚则,同时赔偿对方所造成的损失。

  为帮助果农维权,让果商重拾信誉,实现双方合作共赢,调解员在做通双方思想工作后,组织双方共同到果园查看苹果采收、装箱情况,现场协商解决方案。

  “你看,这是高某选好装好的苹果,大概有10吨左右。堆在地上还没拣选的大概也有好几百公斤。他要是违约,造成的损失他都得赔。”一进果园,吕某就指着园里的苹果对调解员说道。

  调解员对双方释法道:“合同是你们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签订的,合同条款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如因市场价格变动,一方提出解除合同,应积极与对方协商,而不能强行要求解除合同。”

  “你作为收购方,未按照约定履行买受人义务,已构成违约,果农可以要求你继续履行合同,或者主张违约损失赔偿。”调解员一边向双方讲解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和买受人的主要义务,一边结合定金罚则和围绕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向高某阐明违约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调解员还从季节因素和鲜果特质方面考虑,建议双方优先选择以调解方式化解纠纷,避免不必要诉讼导致双方损失扩大。

经调解员全力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高某将装好箱的苹果拉走,并按照合同约定向吕某支付货款;其他未完成拣选和装箱的苹果由吕某自行销售。

  心系果农“心中愁” 助农“帮销”解民忧

  

  针对果园里剩余的未经拣选装箱“滞销果”,调解员和果农一起进行现场拣选并完成套袋装箱。

  

  “咱们是按着一箱子16公斤来装的,这也装了30来箱呢。”调解员安慰果农说,“这部分我来帮您销售怎么样?”

  

  “真的吗,姑娘,这太好了。”

  “您放心,我会快速发动‘朋友圈’力量,尽快帮您卖完。”

  发微信朋友圈做广告宣传,喊身边亲朋好友到现场来买,甚至直接把苹果送到有购买意向的客户面前……不到三天时间,500多公斤苹果被调解员一售而空。

  “谢谢姑娘,没想到你这么快就帮我卖完了剩下的苹果!”吕某对调解员竖起大拇指。

  止纷争于诉前,化干戈于庭外。喀什垦区人民法院发扬“枫桥经验”,践行能动司法,以暖心高效的“调解+助农”举措,在督促果商按协议约定履行买受人义务的同时,还帮助果农销售了“滞销果”,真正化群众“心中愁”为“开心事”,将“为群众解忧”落在了实处。


原文链接:http://btfy.bt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3/12/id/772205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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