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在生活中是很常见的事,然而实习期间的安全问题成了人们的烦心事,实习期间受伤,损失该由谁来担,能不能按工伤处理?一起解读一下。
2020年9月,吐尔逊(化名)考入了职业技术学院。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学院与吐尔逊于2021年9月17日签订《学生实习协议》,协议约定学院安排吐尔逊到博方公司(化名)进行毕业实习,实习期为四个月(2021年9月17日至2021年12月30日)。实习期间计入在校的社会实践课程,记录相应的学分,并参与毕业考核领证。2021年9月17日,吐尔逊与博方公司签订《实习期合同》。
实习期间,吐尔逊在检修机器时不慎左手被扎断一根手指住院治疗。住院期间,公司安排人员进行照顾,并支付了医疗费。
出院后,吐尔逊认为双方之间系劳动关系,单位应按工伤保险待遇进行赔付。遂于2023年5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其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023年6月,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书,裁决驳回了吐尔逊的仲裁请求,吐尔逊不服该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本案中,原告吐尔逊与被告博方公司签订了实习期合同,原告吐尔逊在实习期间受被告博方公司的管理,且博方公司向吐尔逊发放劳动报酬,形式上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但建立劳动关系应当遵从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意思平等自愿的原则。原告系技术学院在校大学生,与学院签订《学生实习协议书》到被告单位进行毕业实习,实习期间计入在校的社会实践课程,记录相应学分,实习结束后参与毕业考核领证。
原告到被告处实习,目的是完成学校安排的社会实践学习任务。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实习期合同,应认定为被告在向实习生提供实习岗位时,为便于对实习大学生在实习期间的管理而签订的协议,不具有招聘、招工性质。故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不能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成立了劳动关系。
承办法官运用换位思考法,站在实习生和公司的角度进行释法明理,对该案进行了耐心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了被告博方公司一次性补偿原告吐尔逊4万余元的调解协议,案件得以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