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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刑”!酒后开车“驶”不得!

  • 发布时间:2024-04-27
  • 来源: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法院网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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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醉在酒中

  祸在路上

  悔在心头

  酒驾违法

  醉驾犯罪

  那都“驶”不得!

  “醉驾入刑”经过几年法律实施,早已深入人心,醉驾行为发生率明显下降,然而却依然不乏有像文中的刘某这样的“以身试法”者们,心存侥幸,欲钻法律空子,但最终,无一幸免,均受到了法律应有制裁。

  

  

  1

  2022年2月16日22时20分许,刘某酒后无照驾驶无号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搭乘被害人小芳等人,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二十二团绿原糖厂家属区出发,沿该团七连道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距离加油站200米处路段时,因操作不当,撞上道路右侧隔离栏后,车辆侧翻,造成小芳死亡、车辆受损的单方道路交通事故。

  

  

  

  

  经第二师焉耆垦区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案发时车辆速度为37km/h、刘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85mg/100ml。

  法院判决,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

  2022年4月12日00时06分许,艾海提江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轻型栏板货车,载人沿着第二师二二三团农四连道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该团和谐新村小区路段时,因身上散发浓重酒气,被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

  

  

  交警大队民警对艾海提江进行呼出式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被拒后,依法将其带至该团医院进行血样提取送检。

  

  

  经鉴定,艾海提江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68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

  法院判决,艾海提江犯危险驾驶罪,拘役四个月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3

  2022年12月10日1时22分许,牟某持C1型驾驶证,酒后驾驶新M***号小型轿车,沿第二师二十一团老十二连道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该连路口时,因操作不当,车辆失控发生侧翻,撞倒被害人张某家围墙,因此发生单方交通事故。

  

  

  牟某血液中检查乙醇含量为219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对案涉事故负全部责任。

  法院判决,牟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酒驾猛如虎,害人又害己。饮酒后因酒精麻醉作用,行为人的触觉、判断、操作等方面的能力均存在不同程度的降低,主要表现为无法正常控制油门、刹车、方向盘,对光、声刺激的反应时间延长,视力降低、视野缩小,困倦、打瞌睡等易疲劳,运动反射神经迟钝现象。在如此危险状态下驾车上路行驶的危害后果,可想而知。

  拒绝酒驾是每位公民应有的社会公德,更是对他人、对自己生命的珍视。在此郑重告诫大家:醉酒驾驶根本没有任何机会,法律后果更是不容小觑,切勿到了法庭才追悔莫及!时刻牢记“滴酒不沾、人车平安”,万不可放松警惕!

  


原文链接:http://btfy.bt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3/04/id/724447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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