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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鲁壹点】济南历城法院发出首份《犯罪记录封存通知书》

  • 发布时间:2022-07-15
  • 来源: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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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 栾海明

  为切实保障涉案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让涉案未成年人“无痕”回归社会。近日,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依法进行了犯罪记录封存,并依法向涉案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检察机关、公安机关送达《犯罪记录封存通知书》,这是自今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实施以来,历城法院发出的首份《犯罪记录封存通知书》。

  未成年人小红和小青初中辍学后便到济南打工,因过早的步入社会,缺乏判断力,接触了不良社会青年后,走上了犯罪道路,最终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

  为了让两名涉案未成年人在服刑后能正常学习、工作和生活,不因犯罪前科而被歧视,承办法官在该案判决生效后,依法对其二人的犯罪记录进行了封存,在其二人卷宗封面上加盖“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卷宗”印章,并依法向检察机关、公安机关送达了《犯罪记录封存通知书》,使公检法形成共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合力。

  承办法官表示,因未成年人心智尚未完全成熟,自控力差,易受外界影响,走向犯罪道路,但未成年人具有很强可塑性,在正确的引导、教育与矫正的干预下,不再犯罪的可能性极大。为了防止未成年人因为轻微的犯罪前科而被社会抛弃,保障他们能够顺利“无痕”回归社会,重回正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应运而生。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指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未成年人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但是,封存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并不是永久封存,《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规定了解封条件,包括未成年时期又犯新罪(新罪与封存之罪并罚后决定执行五年以上刑罚的)、发现漏罪(漏罪与封存之罪并罚后决定执行五年以上刑罚的)、被改判五年以上刑罚、成年之后又犯罪等情况。

  责任编辑:刘一诺

  值班主编:司君波

  值班审读:董加民

  


原文链接:http://www.sdcourt.gov.cn/nwglpt/_2343835/_2532828/8613220/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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