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法院网讯 王某与许某系熟人关系,2015年10月26日, 许某以做生意缺少资金周转为由向王某借款4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款项出借到期后,王某向许某要求归还借款,但许某以种种理由拒绝归还。双方达成调解,但到期许某未付,王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法院向被执行人许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许某名下无银行存款也无房产登记信息,执行法官经打听许某一直在外打工,也一直不接电话。7月5日执行干警接到申请人提供线索,称在其出现肥东县。执行干警遂立即驱车赶往肥东县,跨越100余公里到达其所在工地,经执行干警耐心释法,许某眼见躲无可躲、退无可退,承诺先支付1万元,剩余款项在8月底之前还清。本案达成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