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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在线】《安徽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将迎来修订

  • 发布时间:2022-07-16
  • 来源:安徽省司法厅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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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安在线、中安新闻客户端讯 记者7月14日从安徽省司法厅获悉,近日该厅公布了《安徽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即日起至8月10日止。提出意见的方式可以在网页直接提交修改意见,也可以通过信函将书面意见寄至合肥市蜀山区清溪路100号省司法厅立法一处(邮政编码:230031),或者电邮sftlfych@163.com。

  强化生猪屠宰质量安全全过程管理

  《征求意见稿》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生猪进厂(场)查验登记制度和生猪产品出厂(场)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屠宰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

  生猪屠宰的检疫及其监督,依照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为生猪屠宰检疫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和辅助设施设备,落实瘦肉精等食品动物禁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和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的自检制度。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配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兽医卫生检验人员,遵守国家规定的生猪屠宰肉品品质检验规程,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并如实记录检验结果。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不得出厂(场)。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发现其生产的生猪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停止屠宰,报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通知销售者或者委托人,召回已经销售的生猪产品,并记录通知和召回情况。

  健全生猪屠宰疫病防控机制

  根据《征求意见稿》,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生猪进厂(场)查验登记制度和生猪产品出厂(场)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屠宰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生猪屠宰的检疫及其监督,依照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为生猪屠宰检疫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和辅助设施设备,落实瘦肉精等食品动物禁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和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的自检制度。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运输生猪和生猪产品应当使用不同的运载工具。运输生猪应当使用经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的车辆。运输生猪产品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专用车辆,并符合保证生猪产品运输需要的温度等特殊要求。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应当及时清洗、消毒,并如实记录。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未能及时销售或者及时出厂(场)的生猪产品,应当采取冷冻或者冷藏等必要措施予以储存。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定期检查库存生猪产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生猪产品。

  加强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力度

  征求意见稿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停业整顿,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发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违法行为,属于其他部门管理职责的,应当立即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

  此外,鼓励和支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行兽医卫生检验人员线上培训管理,推动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建立健全质量安全全过程管理制度,建设生猪产品质量追溯系统,推广应用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电子出证。(记者汪乔)

  稿件来源:2022年7月14日中安在线


原文链接:https://sft.ah.gov.cn/zhzx/mtbd/563521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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