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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法制报】《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迎来修订

  • 发布时间:2022-07-16
  • 来源:安徽省司法厅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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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 周莹莹)职工在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就业,发生工伤时责任如何划分?用人单位虽为职工参保却未足额缴费,工伤赔付责任如何界定?这些实践难题,都在《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修订中有所回应。7月12日,记者从省司法厅获悉,《办法》修订草案正在征求公众意见。

  据悉,《办法》修订草案的一大亮点是调整了两个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调整后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与沪苏浙标准基本相当,更好保障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的工伤医疗需求;调整后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略高于沪苏浙,既考虑新老政策衔接过渡,又能够有效发挥政策引导作用,鼓励工伤职工继续留在原单位工作,以稳定就业,减轻用人单位负担,为我省用人单位和各类企业营造公平的营商环境。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为:五级伤残为28个月,六级伤残为22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为:五级伤残为40个月,六级伤残为34个月。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八级伤残为11个月,九级伤残为6个月,十级伤残为4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5个月,八级伤残为10个月,九级伤残为6个月,十级伤残为3个月。

  针对就业新形势带来的新问题,《办法》修订草案通过新增条款加以规范。明确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其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或者支付差额部分费用。

  稿件来源:2022年7月14日安徽法制报


原文链接:https://sft.ah.gov.cn/zhzx/mtbd/563502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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