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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晚报】我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将修订

  • 发布时间:2022-07-16
  • 来源:安徽省司法厅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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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11日,安徽省司法厅公布了《安徽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8月10日之前,公众可提意见和建议。

  鼓励养殖、屠宰、加工、配送、销售一体化

  征求意见稿提出,生猪屠宰,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的管理制度。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对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生猪屠宰行业管理、行政执法和技术服务体系,及时协调、解决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今后,全省还将鼓励生猪养殖、屠宰、加工、配送、销售一体化发展,支持建设冷链流通和配送体系,推行生猪规模养殖、集中屠宰、冷链运输、冰鲜上市的发展模式,打造生猪全产业链。

  另外,全省还计划推行以量化分级、风险评估、动态管理为主要内容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制度,开展生猪屠宰标准化示范创建,促进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改善生产和技术条件。

  定期检查库存生猪产品,及时清理变质产品

  征求意见稿提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生猪进厂(场)查验登记制度和生猪产品出厂(场)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屠宰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为生猪屠宰检疫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和辅助设施设备,落实瘦肉精等食品动物禁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和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的自检制度。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未能及时销售或者及时出厂(场)的生猪产品,应当采取冷冻或者冷藏等必要措施予以储存。同时,定期检查库存生猪产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生猪产品。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运输生猪和生猪产品应当使用不同的运载工具。运输生猪产品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专用车辆,并符合保证生猪产品运输需要的温度等特殊要求。运载工具应当及时清洗、消毒,并如实记录。

  技术研究、推广有突出贡献的,给予表彰奖励

  征求意见稿要求,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不得出厂(场)。

  屠宰前确认为国家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病害生猪、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生猪;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者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召回的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产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上述生猪以及生猪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委托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理。(合报全媒体记者 戴小花)

  稿件来源:2022年7月13日合肥晚报


原文链接:https://sft.ah.gov.cn/zhzx/mtbd/563476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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